103/08/20-【營業稅】代收代付、代購、委託代銷營業稅徵免各有不同
營業人經營業務代收轉付間並無差額,在實務上收付之模式可分為「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之情形,三者易生混淆,其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常有營業人質疑,特予說明如下:
一、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貨物送交受託人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代收代付:代收代付性質,如未從中收取差額或佣金者,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代收款項屬代收代付性質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八條之二:「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以上三種情形之差異,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