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4-【營業稅-郵寄出口】營業人以郵寄或委託合法快遞業者出口,適用零稅率規定



營業人申報非經海關出口之外銷貨物,如未取具委託郵局或合法快遞業者運送之國際包裹執據,仍不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得郵局或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舉例說明】

甲公司營業稅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退稅,經國稅局函請該公司提供受託運送貨物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供核,該公司雖檢附商業發票(Invoice)、匯入匯款通知書及外匯水單等文件,但無法佐證貨物運銷國外之事實,因此遭國稅局認定無外銷零稅率之適用,予以補稅及處罰鍰。甲公司雖主張其僅無法檢具國際包裹之執據,但所檢具包含轉帳傳票、外銷訂購單、Invoice及銀行買匯水單等文件,應已足以證明確實有外銷事實,而有零稅率退稅之適用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仍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申報貨物外銷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而免檢附證明文件者外,所應檢附之文件為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該「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係指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等執據之證明文件。

行政法院就上開案件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能否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之外銷零稅率規定,應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是否確實運往國外交付買受人以為斷,甲公司未能提出任何相關貨物託運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供核,自難認定系爭之貨物是否確實外銷出口,雖然甲公司提出外匯水單結匯金額,但並無法勾稽證明屬非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況甲公司既從事外銷業務,卻未能依法取具合法憑證申報,自難謂無過失,國稅局對其補稅並處以罰鍰,並無違誤。
營業人,委託出口貨物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小額外銷貨物,如非經海關核驗報關出口者,務必取具郵局或合法快遞業者運送之國際包裹執據,憑以認定貨物運銷出口之事實,以維自身權益。

營業人非經海關出口,委託郵局或合法快遞業者運送外銷貨物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營業人非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申請適用零稅率者,應取得郵局或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舉例說明】
甲公司以未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所出具之快遞執據,申報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二倍罰鍰。甲公司主張其有外銷貨物之事實,且已依規定取得從事國際間快遞業者所出具之執據,應准其適用零稅率退稅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財政部規定,申報零稅率退稅,須以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之營業人所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為憑證,因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之營業人均有一定之規模及程序,國家並得隨時予以監督,是該快遞業者所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較具有公信力,倘若任意以未依法核准設立之快遞業者所出具之國際包裹執據為憑,不但易生稅務上之漏洞(以假憑證來申報零稅率),國家對於未依法核准設立之快遞業者亦難以掌控,如此所負擔之社會成本過大,並對其他依法取得合法憑證,申報零稅率之營業人而言,未盡公平。甲公司外銷貨物至大陸,未能提供相關正式之出口證明文件,卻取具「OO國際快遞」執據,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然查該OO國際快遞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亦非屬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國稅局對其補徵營業稅,自屬合法;又甲公司從事外銷貨物,卻未能知悉相關法令而依法誠實申報,國稅局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並無違誤。
營業人如有以未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掣發之執據,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適用零稅率者,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自100年6月22日起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 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原財政部84/01/25台財稅第841603923號函規定:
「營業人以郵政航空包裹或水陸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其郵包離岸價格未逾美金五千元或其等值者,如未繕具出口報單辦理報關,准憑郵局掣發載有寄件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航空包裹執據」或「水陸包裹執據」做為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以往外銷貨物出口,委託郵政機構之免報關金額為美金五千元,委託一般快遞業者之免報關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免報關手續標準不一。財政部為簡化徵納雙方程序,因此將郵政包裏離岸價格免報關金額下修為五萬新臺幣,與快遞業者相同。
因此在100/6/22以後,零稅率業者外銷貨物,若離岸價格為五萬元以下,則不論委託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皆免報關,憑證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若離岸價格為五萬元以上,則需一律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