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1-【營所稅-獎勵金】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是否需列收入?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各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以免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而遭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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