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5-【營業稅】營業人接受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查定課稅
邇來發現某專營接受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營業人,持非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經查該營業人係因取得農產批發市場開立之進貨收據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稽徵機關爰輔導其按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
專營「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或「委辦契約(含銷售價格)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另符合前開條件之營業人,其供餐對象包含教職員工者,亦同。
考量營養午餐等學生餐點,除部分縣市由地方政府免費提供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之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專營學生營養午餐之業者,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財政部爰發布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就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准其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另近來因部分縣市政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規定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學校午餐且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陪同學生用餐,故上開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營業人,依承攬契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財政部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亦准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專營接受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營業人如符合前開要件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