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2-【分期繳納稅款】高雄氣爆地區受災之納稅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高雄市前鎮區及苓雅區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因103年7月31日深夜近12時疑因地下管線易燃氣爆造成嚴重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99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6020號令「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適用對象: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或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三、申請時效:須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並以1次為限。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應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四、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延期: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
(二)分期:所得稅部分,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得准予分期繳納2至36期。所稱重大財產損失,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之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個人人部分:15萬元;營利事業部分:500萬元);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得就個案事證認定。

國稅局再次強調:符合申請條件之納稅義務人請於規定繳納期間或於原因消失後10日內,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如委任辦理者,須另填委任書),檢附填妥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或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