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1-【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相關規定

適用扣除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符合條件:應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

檢附資料: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如果收據正本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可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如果收據正本遺失,可以檢附原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存根聯影本,由該單位註明「與正本無誤」字樣及負責人蓋章後之證明,憑以申報扣除,但是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常見問題:
一、自行購買藥品
因為病情需要,自行購買、使用醫院、診所沒有之特種藥物,藥費可以下列憑證列舉扣除:
(一)醫院、診所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證明。
(三)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裝配助聽器、義肢、輪椅
因身體殘障裝配助聽器、義肢或輪椅支出,可憑醫師出具診斷證明及購入輔助器材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收據申報列舉扣除。


三、鑲牙、假牙、矯正
因牙病所發生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用支出,可憑符合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出具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列舉扣除,但如果以美容為目的所花費支出,因不屬於醫療性質不得扣除。


四、國外就醫及醫藥費
因病在國外就醫,給付國外醫院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證明列舉扣除,但往返交通費、旅費因不屬於「醫藥費」範圍,不得扣除。

五、護理之家安養費用、居家護理機構
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用均可扣除。換言之,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醫藥費,都可申報扣除。但需注意的是,該扣除只限醫藥費,不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費用。
符合上述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請就養護費中屬醫療行為之收費部分單獨開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

六、坐月子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不得認列扣除額
除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