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1-【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給付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因應人口年齡老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用均可扣除。換言之,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醫藥費,都可申報扣除。但需注意的是,該扣除只限醫藥費,不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費用。
【舉例說明】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A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父親,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365,000元,該費用為父親長期居住於護理之家的照護費用36萬元及該護理之家開立之醫藥費5,000元,依規定只能認列醫藥費5,000元,36萬元長期照護費用則無法扣除, A君因而須補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