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1-【二代健保-股利所得】同一基準日之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該如何計算及申報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扣費義務人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
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5 千元者,免予扣取。案例說明如下:

一、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Q:甲公司股利分配之除權除息基準日為103 年8 月10 日,現金股利發放日為同年8 月31 日;王先生為該公司股東,獲配之股利總額為6,600 元,其中現金股利為1,600 元,股票500 股(每股以10 元面額計算,股票股利為
500*10=5,000 元),王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及申報明細?

A:
(一)計算方式:補充保險費= 6,600(1,600+5,000)×2% =132 元。
(二)說 明:依扣繳辦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扣費義務人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視為同一次給付。甲公司應於103 年8 月31 日撥付現金股利時(1,600-132=1,468),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三) 明細申報:於次年(104 年) 1 月31 日前須申報扣繳明細。
◎所得給付日期為103 年8 月31 日。
◎所得(收入)金額為6,600 元(股利總額)。
◎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為132 元。

二、同一基準日分配之現金股利,分次撥付
Q:乙公司分配102 年股利,除權息基準日為103 年5 月19 日,張小姐獲配現金股利總額1,700 萬元,分3 次撥付,分別為103 年5 月21 日800 萬元、103 年6 月10 日500 萬元及103 年8 月6 日400 萬元,張小姐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及申報明細?

A:
(一)計算方式:
(1)股利總額共計1,700 萬元(800+500+400),超過1,000 萬的部分免扣取。
(2)補充保險費=1,000 萬×2%=20 萬元。
(3)於第1 次103 年5 月21 日給付現金股利時,應扣取20 萬元補充保險費。
(二)說 明:
(1)依扣繳辦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扣費義務人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現金股利,雖分次給付,仍視為同一次給付。張小姐股利總額1,700 萬元,應於第一次給付時(103 年5 月21 日)扣取所有應扣取補充保險費20 萬元。
(2)第2 次及第3 次給付時(103 年6 月10 日及103 年8 月6 日)不須扣取。
(三) 明細申報:
於次年(104 年) 1 月31 日前須申報扣繳明細,雖分3 次給付,應合併申報
1 筆資料。
◎所得給付日期為103 年5 月21 日(第1 次給付日)。
◎所得(收入)金額為1,700 萬(股利總額)。
◎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為20 萬元。

三、同一公司、同一基準日分配之現金股利(信託及非信託)

Q:林先生取得丙公司102 年度股利所得,除權息基準日為103 年5 月1 日,發放日為同年8 月1 日。其中一部分依規定股票需採信託方式保管,信託部分之股利總額為20 萬元;另一部分則由丙公司發放(非信託)之股利總額為1,200萬元,為同次除息及發放之股利總額。林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及申報明細?

A:
(一)計算方式:信託及非信託之股利所得,因扣費義務人不同,故信託公司及股票發行公司(丙公司)通常會分別就源扣繳:
(1) 信託公司扣繳林先生補充保險費:20 萬×2%=4,000 元。
(2) 非信託(丙公司)扣繳林先生補充保險費:1,000 萬×2%=20 萬元(超過1,000 萬的部分免扣取)。
(二)說 明:
(1)雖由二個扣費義務人分別就源扣繳,惟取得同一家公司之股利所得分配基準日如為同一日,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視為同一次給付,若有合計扣繳金額已逾上限金額(新台幣20 萬元)時,林先生得向給付單位申請扣費證明(須載明股利所得發放公司、股利所得金額及已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等),連同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退費申請書(保險對象專用),一併向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退費。
(2) 本例因合併計算後已逾上限金額(新台幣20 萬元),得申請退費4,000 元。
(三) 明細申報:
於次年(104 年) 1 月31 日前須申報扣繳明細,信託公司及丙公司應分別申報資料。
(1)信託公司:
◎所得給付日期為103 年8 月1 日。
◎所得(收入)金額為20 萬(股利總額)。
◎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為4,000 元。
(2)丙公司:
◎所得給付日期為103 年8 月1 日。
◎所得(收入)金額為1,200 萬(股利總額)。
◎扣繳補充保險費金額為2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