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25-【綜所稅-重購自用住宅】重購自用住宅均扣抵所得稅規定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符合條件:
(一)【出售】及【重購】的房屋均須符合自用住宅。
(二)【重購新屋價格】應大於【舊屋出售價格】
(三)兩間房屋須登記【本人】或【配偶】,不限同一人。
(四)須於出售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先購後售亦適用。

申請扣抵/退還稅款年度:
(一) 先售後購:重購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二) 先購後售: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抵稅額時,應檢附資料:
(一)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
(二) 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三) 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二: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另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房屋,該多處自用住宅房屋之價格可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