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8-【綜所稅申報】辦理綜所稅申報後,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更正事項,應如何辦理?
納稅義務人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等情形,仍可辦理更正申報。該所就申報期間後之更正方式說明如下:
一、原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能改用人工申報,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原來申報日期暨收件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無法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正確申報資料。
二、原採用二維條碼申報者:只能改用人工申報,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原來申報日期暨收件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三、原採用稅額試算回復確認者:應另行填寫結算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稅額試算檔案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四、原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者:應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原來申報日期暨收件編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在申報期限(即103年6月3日)之後才辦理更正申報,只能採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須補繳稅款則要加計利息,利息是從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至於繳稅方式僅限於填寫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