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0-【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受贈自父母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房屋的成本,如有短報,稽徵機關會依規定處以罰鍰

個人出售因受贈自父母而取得的房屋,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應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相關費用如仲介費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至於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取得的成本。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間出售95年間受贈自其父而取得之房屋,其父已申報贈與稅在案,甲君於100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實際成交價格逕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列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85萬元。經查該房屋之實際成交金額500萬元,因該房屋係甲君受贈取得,國稅局以甲君受贈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30萬元為取得成本,經減除過戶手續費及仲介等費用3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240萬元,因甲君僅申報85萬,短報155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出售任何財產如房屋或高爾夫球證,請記得保存收入、成本及費用等相關憑證,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