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7-【營業稅】補充核釋營業人購入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無人應買之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該不良債權的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業人按該次拍賣所定的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應就該抵押物的時價大於該不良債權的原始買價差額部分,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上開抵押物時價的認定,該部於近日發布解釋令核釋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營業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的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的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的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的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的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財政部說明,該部99年11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令(下稱99年部令)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不良債權的抵押物,並以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者,應就該抵押物之拍定價格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課徵營業稅。前開債權人以「債權全額抵繳」方式取得抵押物者,如屬係其因法院拍賣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而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之情形,因部分不良債權的債務人已無償債能力,不良債權的買受人取得債權目的係為取得不動產抵押物,故在法院拍賣底價較高而無人應買的情形下,仍聲明承受該抵押物;又因其以持有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此時倘逕以拍定價格認定抵押物的時價,並據以認定處分不良債權回收金額,似未臻公允客觀,類此情形所得稅部分,該部已於103年2月5日發布新令,核釋於認列處分債權損益時,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得以提示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的時價資料核實認定。為使營業稅與所得稅認定原則一致,該部爰比照前開103年2月5日令規定補充核釋類此情形的營業稅認定原則,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有新令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債務人(抵押物所有權人)為營業人,其抵押物經法院拍賣屬應繳納營業稅者,仍應依「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拍定或承受價額」÷(1+徵收率5﹪)×徵收率5%計徵營業稅。又營業人處分不良債權,倘無上開「法院拍賣無人應買而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之特殊情形者,仍應依99年部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