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5-【營業稅】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上開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者,仍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鑒於編列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之政府機關,其設置、人員聘用、管理及經營各方面,均必須受其組織法及有關法規規範,其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預算,支出限於已列入預算者始能支用,收入則全數解繳公庫,與稅捐入庫方式無異,尚非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核釋免徵營業稅。至政府機關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因屬自負盈虧,收入如有賸餘始解繳公庫,核與私經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類似,故核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所收取收入未解繳國庫,因而漏未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如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