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6-【綜所稅申報】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應如何辦理?
逾期申報案件,除了有接到稅額試算通知書且採用該試算回復確認案件外,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只要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之前補辦申報者,仍可適用列舉扣除額。
特別將補報方式彙整說明如附表:
補報方式 | 退稅或不補不退案件 | 繳稅案件 |
收到稅額 試算通知 書者 | 1.填寫「退稅確認申 報書」或「確認申 報書」。 2.逕送或以掛號郵寄 至戶籍所在地國稅 局所屬分局、稽徵 所或服務處。 | 1.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不能再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 款帳戶等方式繳稅。 2.繳納稅款後之繳款書自行留存即可,不用再送(寄)至國稅局。 |
應自行辦 理申報者 | 1.只能採用人工方式 填寫申報書。 2.逕送或以掛號郵寄 「申報書」至戶籍 所在地國稅局所屬 分局、稽徵所或服 務處。 | 1.只能用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及「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不能再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