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6-【綜所稅申報】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應如何辦理?

逾期申報案件,除了有接到稅額試算通知書且採用該試算回復確認案件外,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只要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之前補辦申報者,仍可適用列舉扣除額。
特別將補報方式彙整說明如附表:

補報方式退稅或不補不退案件繳稅案件
收到稅額
試算通知
書者
1.填寫「退稅確認申
報書」或「確認申
報書」。
2.逕送或以掛號郵寄
至戶籍所在地國稅
局所屬分局、稽徵
所或服務處。
1.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不能再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
款帳戶等方式繳稅。
2.繳納稅款後之繳款書自行留存即可,不用再送(寄)至國稅局。
應自行辦
理申報者
1.只能採用人工方式
填寫申報書。
2.逕送或以掛號郵寄
「申報書」至戶籍
所在地國稅局所屬
分局、稽徵所或服
務處。

1.只能用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及「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不能再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稅。
2.將繳納稅款後之繳款書連同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