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路購物盛行,許多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使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行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又營業人如為使用統一發票店家,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按期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為防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規避稅負,查核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為該局今年的查核重點。
【舉例說明】
國稅局曾查獲李君自行建置網站,提供外燴服務、宅配料理及提供場地辦理宴客料理,經蒐集相關資料後,發現交易金額達數千萬元,已超過網路交易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標準(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8萬元,勞務4萬元),但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且漏報銷售額,除對李君補徵營業稅外並處罰鍰。
營業人透過網路交易或實體通路銷售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不要心存僥倖,以免經查獲補稅及處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