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是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若經稽徵機關查得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確認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並應對申報內容加以審核查對,尚不得以受託人之疏失為由,卸免漏報所得之責。
【舉例說明】
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報執行業務所得50萬餘元,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階段主張其係委託親友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受託人疏失致短漏報所得,不可歸責於其本人,請免予處罰云云。該局以申請人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所得,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依規定申報之過失,應予論罰。且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爰駁回其復查申請。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負有申報所得之義務,若經選任代理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應提供詳實之資料俾利申報,若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致漏報所得情事,即應與本人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又本人如有發現漏報所得時,請於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