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05-【營業登記】經營購屋銷售營利個人,請於103年7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特定要件,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邇來發現經常有個人經營購屋銷售之營利行為,因不諳稅法規定,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致遭受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處罰,所以特別提醒民眾,只要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屬以營利為目的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請儘速於103年7月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營業稅,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