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因電商平臺興起,搭配國人旅遊型態逐漸改以自由行為主流,透過境外電商網路訂房平臺預定住宿,是近年廣受消費者喜愛的旅遊方式。據統計,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起至107年10月止,提供訂房平臺服務之已辦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稅銷售額約有新臺幣210億元以上之規模,足見國人熱衷旅遊之風氣。
國內旅宿業者與境外電商訂房平臺進行商業合作,其開立統一發票方式依交易流程不同,分為二種類型:
第一種由境外電商訂房平臺先行向消費者收取所有款項,扣除境外電商所分潤之金額後,將剩餘款項撥給國內旅宿業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實際收取價款,開立正確記載境外電商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予境外電商申報扣抵營業稅
第二種由國內旅宿業者逕向消費者收取所有款項,最遲應於住房結算時就收取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訂房住宿之消費者;至國內旅宿業者另外支付境外電商相關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國內旅宿業者於支付費用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支付價款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之。
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課稅新制實施後,國內旅宿業者仍有未依規定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之情事,國稅局已於107年10至12月針對前開屬於106年5至12月之課稅資料進行專案輔導;特別呼籲國內旅宿業者針對107年1月以後之營業稅申報資料,應及早自我檢核如有疏漏情事,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