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館業者經由境外電商業者架設之等訂房網站提供訂房,依照與境外電商合作型態的不同,稅務處理方式也有差異,旅館業者應依不同銷售行為模式而開立發票或辦理扣繳作業。

【舉例說明】

案例一

甲旅館運用A境外電商訂房網站提供訂房,消費者向A境外電商支付房價2,000元,A境外電商扣取平台服務費100元後支付給甲旅館1,900元,甲旅館應開立1,900元三聯式發票予A境外電商並報繳營業稅。如為紙本發票,應以掃描方式傳送予A境外電商,並保存發票正本及寄送紀錄,或將發票正本交付予境外電商之報稅代理人,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未依法給與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將按銷售額的5%處以行為罰。又國內旅館業者應儘速導入開立雲端發票系統,由境外電商以電子郵件接收雲端發票,可節省寄送、交付發票所耗費之人力及時間。

案例二

乙旅館運用B境外電商訂房網站提供訂房,由甲旅館自行於消費者入住時向消費者收取房價2,000元,並另行支付平台服務費100元予B境外電商,甲旅館應開立2,000元發票予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支付100元服務費予B境外電商的部分,屬於購買國外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倘該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免予繳納,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特別呼籲,106年5月1日施行之境外電商課稅新制,係規定境外電商業者針對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交易自動報繳營業稅,並不適用於與營業人之交易,旅館業者應依據與境外電商訂房網站合作模式,依法開立發票或辦理扣繳作業,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