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3年實施迄今已有5年,為進一步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自108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個人)之分離課稅所得憑單亦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財政部107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62170號令規定,居住者個人取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分離課稅所得(例如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等),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業於法定期限內將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者,自108年1月1日起,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因現行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不包括居住者個人之分離課稅所得,故以往是類所得憑單未納入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然考量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臺服務作業已受理查詢並核發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中包含分離課稅所得,故自108年1月1日起將居住者個人之分離課稅所得資料,亦納入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

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108年1月如期申報居住者個人107年度分離課稅所得扣繳憑單者,無需將該等所得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需該等所得資料,可向稽徵機關全功能櫃臺申請查詢,如有取得扣繳憑單之需求,亦可要求扣繳義務人填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