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下稱納保法細則)第3條、第11條,自107年1月1日起,將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同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民眾明(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上開修正係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具有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性質,另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屬財產交易所得之專屬扣除項目,均屬無法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項目,故不納入比較基礎。至於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免稅所得,故納入比較基礎,並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

至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6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84,228元,按中位數之60%訂定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7.1萬元。該部表示,併同上開納保法細則之修正,預估受益戶數由21.93萬戶增加至177.45萬戶,減稅利益由4.32億元增加至55.39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