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適用調整後之扣除額額度、累進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綜合所得稅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及調整稅率級距(詳附表)。
二、個人居住者(內資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個人居住者107年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就下列2種方式擇一 擇優適用:
(一)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
(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不得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