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政府於今(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案,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的內容有四大亮點,分別為「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獨資合夥免徵營所稅」、「合理調整營所稅率結構」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

為方便營利事業快速瞭解稅制優化方案的內容,修正重點、實施日期及效益整理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以「股利所得課稅二擇一新制」取代「兩稅合一制」,故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等規定,大幅降低稅務依從成本,減少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獨資合夥免徵營所稅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營所稅負。

三、合理調整營所稅率結構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較美國稅改後21%、日本23.2%、韓國25%、中國大陸25%、OECD國家平均稅率23.5%為低,仍具國際競爭力。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及提供調整適應期。

四、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適用)由10%調降為5%,調降後,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之總稅負由25.3%降至24%,有利企業保留盈餘累積投資動能,有助轉型升級。

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係自107年度施行,故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適用上開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內容,但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則須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始可適用調降後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