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揭露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境內其他成員、最終母公司及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等相關資料之規定,如屬應送交國別報告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者,請特別注意送交時間、方式及地點。

倘跨國企業集團之境外最終母公司之會計年度如與我國營利事業成員會計年度不一致,致未能於我國營利事業成員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完成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得於原定送交期限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於其境外最終母公司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經核准者,除有特殊情形,不得變更。


【舉例說明】
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會計年度為4月制,其於我國營利事業成員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該集團106年度國別報告會計期間為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A公司得於107年12月31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於其最終母公司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即108年3月31日前)送交國別報告。特別呼籲,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其應提示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者,務請留意報告送交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