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當年度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30萬元為限外,應先行減除所列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舉例說明】
丁君104年度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8萬餘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餘元,經該局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大於購屋借款利息,核算後已無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扣除,予以剔除並補徵稅款。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該房屋須符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登記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外,應先行減除當年度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淨額列報購屋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