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詢問在同一年度內,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是否可同時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額中扣除。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不得同時列報該2項扣除額,惟如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有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如皆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時,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舉例說明】

甲君107年1至6月有租金支出12萬元,7至12月有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其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租金支出6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x6/12個月=6萬元)、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x6/12個月=15萬元),所以甲君申報107年度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分別為租金支出6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

提醒民眾,如符合前揭規定,可依法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