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客戶禮物或招待客戶出遊、住宿等係屬交際應酬,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若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如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