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未成年人購置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已成年人購置不動產,雖無上述視為法定代理人贈與規定之適用,惟如係父母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其已成年子女購置不動產,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進一步說明,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出資之資金,即為贈與價額;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贈與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舉例說明】
國稅局受理檢舉王君於106年間出資4千萬餘元購買土地,且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其子名下,應以贈與論,經發函請王君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惟王君未於期限內申報,遂依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1千萬餘元,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