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將所購買之貨物轉供分支機構使用或出售,是否要開發票?
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
進一步說明,若總、分支機構係採總繳方式申報營業稅、或提供貨物或勞務者屬專營免稅、或接受調撥者為專營應稅,則此類總、分支機構間調撥情形因不影響整體之營業稅稅負,尚無須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
總、分支機構間若有貨物互相調撥情形,而且是採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留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規定,避免疏忽違章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