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居住正義、保障弱勢族群,鼓勵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住宅法規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
依新修正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承租人,出租期間收取之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0,000元。另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或透過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代管予符合使用規定之對象,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0,000元。又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依租金收入60%計算。
【舉例說明】
李君於106年2月起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之陳君,每月租金20,000元,李君於107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110,000元(20,000x11個月-10,000x11個月),再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金所得。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檢附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以減輕賦稅負擔,請民眾注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