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營業人詢問於簽約出售房屋時所預收訂金,事後若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訂金,是否可以買受人出具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證明,申報銷售額之減項?營業人銷售房屋在交屋前所預收訂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惟事後因故解約而沒收其簽約金或訂金,依稅法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解約時不得以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證明申報為銷售額之減項。
【舉例說明】
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與買受人A君,並收取訂金30萬元,甲建設公司於收取訂金30萬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事後因A君無力支付後續房屋價金,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合約,甲建設公司沒收該訂金30萬元,仍屬銷售額範圍,不得列報為銷售額之減項。
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衍生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項,均屬營業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營業人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不得列為銷售額減項,否則將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