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比例扣抵法及按月申報的兼營營業人,預計自106年12月起將改採用直接扣抵法,106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應於何時申報及辦理年度調整? 營業人取得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應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將全年股利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是指曆年制會計年度11、12月。如屬按月申報之營業人,則應將當年度取得股利收入彙總於106年12月申報。

如營業人於106年12月改採直接扣抵法,因該年度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9個月,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2項及財政部91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843號令規定,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採比例扣抵法辦理調整,當年度最後一期則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調整稅額時,再將上年度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併同辦理調整。因此,營業人應於申報106年11月營業稅時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並依比例扣抵法辦理調整,而106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則應於106年12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且免辦理調整,俟107年12月申報 營業稅時再依直接扣抵法併同調整。

依現行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但須注意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