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課徵5%營業稅,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營業人如專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雖然在銷售時免徵營業稅,但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如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則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同法第8條第2項訂有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申請放棄免稅者,可就欲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之條款(例如: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後,銷售該條款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進一步提醒,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滿3年之營業人,如欲恢復適用免稅,仍應申請核准後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