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或學費之手續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稅率。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1%。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2%。」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3款至第26款規定,屬金融業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或學費等所收取之手續費屬上開課徵營業稅之範疇,因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金融機構經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收入,因非屬金融機構之本業收入,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特別提醒,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便利商店,應就手續費收入部分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金融機構於申報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收入時,應依規定稅率報繳營業稅。另呼籲民眾於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或學費等費用時,如須自行負擔手續費者,記得向其索取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