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國內觀光旅遊結合網路行銷蔚為潮流,愈來愈多旅宿業者加入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更便利之住宿服務,同時拓展了自身的業績,特別提醒業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藉由訂房網站接受訂房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舉例說明】

某旅宿業者透過知名訂房網站提供消費者優惠訂購國內旅宿服務,經依查得資料勾稽比對其開立之發票明細後,查獲該業者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業者坦承因消費者預先於訂房時給付價款予訂房網站之營業人,消費者入住時已無需付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嗣於接獲前揭訂房網站營業人交付之價金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除依法補徵5%營業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