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飲食業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稅率為5%,特種飲食業依同法第12條及22條規定稅率為25%,兩者稅率相差20%,故部分業者為取巧規避稅負,實際經營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卻將營業項目登記為營業稅率較低之一般飲食業。
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某商號營業人,登記營業項目是一般飲食業,並按營業額的5﹪報繳營業稅,被查獲有陪侍服務,國稅局乃以其未辦理變更登記而處以行為罰外,並按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依有陪侍服務之特種飲食業稅率25﹪補徵營業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裁處5倍以下罰鍰。

特別籲請營業人,應確實依實際營業項目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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