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父母常會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逐年辦理贈與給子女,以達到移轉財產及節稅的目的 。提醒準新人的父母們,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擴大節稅的效果。
父母除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舉例說明】
假設女兒105年結婚時,父母親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女兒,除可主張100萬元屬女兒婚嫁所贈與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外,另220萬元部分仍於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額度內,故無須繳納贈與稅。

進一步說明,無論子女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如申報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予列管,俟登記後補附)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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