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修正規定,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
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後並不影響用戶繳費方式,除仍定期寄交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與用戶(含個人及營業人用戶)外,將於收到用戶所繳費用後,依規定時限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並將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不列印紙本),用戶可自行上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平台,或透過公用事業專線或語音,查詢電子發票資訊。
為便利個人用戶對領獎,公用事業將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主動替個人用戶對獎並寄送中獎通知;另為避免重複領獎,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如非由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交付中獎人,將由中獎人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資訊自行至超商Kiosk(如統一超商ibon機)操作列印,並持向郵局領獎。
進一步說明,至營業人用戶部分,財政部業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條文及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明定採人工申報營業人,得以明細表方式申報其自公用事業取得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憑證,取代原申報所需檢附之文件;採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人,申報前揭憑證得以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流水號替代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俾落實節能減碳與簡政便民。
最後說明,為方便用戶瞭解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相關作業與規定,網站(http://www.ntbsa.gov.tw)電子發票服務專區已建置「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補給站」,提供懶人包、宣導摺頁及Q&A,用戶可自行上網查詢,或就近洽詢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