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詢問,其獲得祖父贈與土地,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其為受贈人何以收到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單?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
(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進一步指出,上面所稱「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李先生因獲得祖父贈與名下僅有之土地乙筆,其祖父逾期未繳納贈與稅,經查證符合前揭法條規定,乃改以受贈人李先生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發單補徵。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改課受贈人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續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徵起,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