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時,其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按該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也就是不含營業稅的房屋價格應該等於土地的價格(土地免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