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財政部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簡化稽徵程序並提高節能減紙效益,個人如有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除可填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於規定期限內併同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有應納稅額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亦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網路申報相關措施規定如下:
一、個人得透過自然人憑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加申報時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作為網路申報通行碼,透過網路辦理申報;若為領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之外籍人士、香港及澳門人士,則可利用申報時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辦理網路申報。

二、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申報資料時,將會覆蓋納稅義務人同一交易日之前次申報資料。如逾法定申報期限,則應以人工填寫更正後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三、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可自行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持附條碼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亦可持郵政機構或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

四、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完成申報後,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將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寄送(或遞送)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