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得人為營利事業者,是否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為有效達節能減紙目標,自103年起,按新修正所得稅法第94條之1、102條之1及第126條規定,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
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報作業的範圍如下,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1.憑單填發單位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向稽徵機關申報之上一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
進一步說明,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如下: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憑單填發單位逾期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