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個人出售在建造期間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
國稅局近來查獲林君102年度出售原向甲建設公司預購之房屋及停車位,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200餘萬元,除被補徵24餘萬元,並處以所漏稅額0.5倍罰鍰計12餘萬元。
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仲介費等相關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