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為他人修繕損壞之房屋或財物,應記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蘇迪勒颱風來襲對臺灣造成災害,部分地區房屋之屋頂、門窗、地板、裝潢等受損或圍牆、籬笆倒塌,以及汽機車、家具、電器等日常用品損壞;因風災過後,相關修繕產業之營業人已陸續接獲報修估價訂單,不論是僅提供修理勞務、或全部包工包料修繕,營業人均應記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俾供納稅義務人檢據向國稅局核實認定災害損失之金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例如:付款時、交件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進一步說明,此次風災造成人民財物損壞,個人如經評估後,欲以修理或更換零件方式來繼續使用,除了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修理估價單及照片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之國稅局申請報備並經派員勘查後,應再檢送營業人開立修理費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以憑核實認定。如發現營業人僅開具估價單,未給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合法憑證,得提供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營業人銷售貨物及勞務時,請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一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還須處1倍至10倍罰鍰,營業人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