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在今(104)年年初將名下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受列管5年。其子因債務問題,於該列管5年期間內,決定出售其受贈的持分農地,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時,案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以民眾詢問的案例而言,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依法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等文件,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