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若營利事業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自我檢視,若有上述未取得所屬同業公會所開立之發票,且未據實填發免扣繳憑單之情事,應儘速依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將扣繳憑單填發予所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