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間租賃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收入,應依法確實申報。若出租人有另收取押金,亦須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設算租賃收入一併申報。
【舉例說明】
甲君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租賃期間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10萬元,另收取押金20萬元,經計算甲君103年度租賃收入為1,202,740元(10萬x12+20萬x1.37%=1,202,740)。因出租房屋予個人之租賃收入無法於國稅局結算申報期間所提供之所得清單及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資料中查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君應就該筆租賃收入1,202,740元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43%後,自行以餘額列報租賃所得。若未依規定申報者,除補繳稅款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3倍或2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間租賃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倘未申報,經該局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規定補稅處罰,攸關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千萬別心存僥倖,以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