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不動產稅制合理透明,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並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合理配置社會資源。財政部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並修正綜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有關個人部分重點如下:
一、課稅範圍: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二)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至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二、稅基(課稅所得)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所計算之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做為稅基。
三、稅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
(一)持有1年以內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訂為45%;另持有超過1年而在2年以內者,稅率訂為35%。
(二)持有超過2年在10年以內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訂為20%;持有期間超過10年稅率訂為15%。
(三)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興建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其所得適用 20%稅率。
(四)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四、自用住宅優惠
(一)減免稅優惠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6年內以適用1次為限。
4.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重購優惠
1.個人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以金額區分)得全額退稅或扣抵,至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 比例退稅或扣抵。
2.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將自105年1月1日開始起施行,並採分離課稅,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請納稅人多加注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