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7-【零稅率】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可否檢附有關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取得之收入,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近期因油價下跌,帶動相關產業成本大幅降低,例如航空運輸產業受惠良多,許多商務人士增加自行經營國際商務包機之意願,除了可自行掌握時間、地點外,從事該業務所取得之收入,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國際運輸事業依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2款(普通航空業)及第64條之1(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19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規定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國際運輸事業以年度統包方式經營前開業務,所取得未實際承載客戶出境月份之固定包機收入,准憑主管機關核發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明及與國際運輸包機相關之交易文件(如包機合約書、包機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基於國際租稅互惠原則,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相同業務者,能否適用申報零稅率,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