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23-【出售資產】營利事業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持有之國外股權投資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法課稅

營利事業來函詢問為配合集團進行組織調整,將其100%持有之國外長期股權投資讓與集團之另一外國公司,其價格應如何認定﹖

營利事業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持有之國外長期股權投資,係屬出售資產之行為,應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作為售價,減除原始投資成本,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因該被投資公司僅為一人股東,出售股權並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可作為時價參考,參照財政部82年2月26日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規定,按交易日國外被投資公司之資產淨值認定為售價。

【舉例說明】
A公司102年度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投資設立之國外子公司股權,其原始投資成本為10億元,子公司淨值160億元,應按160億元減除原始投資成本10億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50億元。該國外投資股權之轉讓所得,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